《通知》指出,要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方面,《通知》提出要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临床用药过程中面临同类药品选择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应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同时,《通知》也提出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同时,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调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通知》指出,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时应当优先纳入基本药物。同时,落实短缺药品监测应对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项,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短缺信息。要加快建立完善省、地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
《通知》要求,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基本药物等为重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优先考虑儿童用药、心血管病用药和抗肿瘤用药等重大疾病用药,编制工作方案,建立评价基地,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推动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产出的关联应用机制。
另外,国家将选择部分市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